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公司所属企业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公司法》、《沈阳建筑大学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沈阳建筑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校名和校誉)等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的对外投资需书面向资产公司提交申请,由资产公司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条 实施对外投资,应坚持稳中求进发展原则,以保证企业正常运行为前提,以整合优势资源、丰富企业产业链,壮大企业综合实力,更好服务社会为目的。
第五条 严格控制以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和校名、校誉作为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支持和鼓励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
第六条 用于对外投资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第七条 对外投资应履行审批程序。审批程序主要包括:对外投资的可行性论证、企业决策意见;企业向资产公司提交对外投资申请、资产公司组织专家论证、资产公司董事会研究决策等。
第八条 企业开展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内容主要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状况分析、投资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风险分析等。
企业负责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按企业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向资产公司提交投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文件:
1.投资申请(列明投资目的与意义、研究与决策情况等);
2.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
4.资产权属和价值证明(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报告);
5.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6.投资项目执行方案(包括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投资资金或资产来源;股权情况;公司治理机构组成等);
7.《法律意见书》或《尽职调查报告》;
8.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或资料。
第九条 资产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策,通过后方可实施,重大事项需向学校报告。
第十条 使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认价值。
第十一条 使用无形资产对外合作投资的,按以下执行:
1.利用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以确认价值。
2.利用校名、校誉的,所属企业取得的股权比例一般不得低于10%,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降低比例,具体由所属企业与合作方协商,报资产公司确定。
第十二条 企业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企业要建立对外投资项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评价机制,要加强对外投资事项的监督与管理,不断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评价体系,维护企业权益。企业应按年度开展所投资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的各类企业应当定期向出资人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并按规定上交投资收益。
第十五条 企业应做好投资风险把控,对于长期亏损、投资无回报或经营管理不善、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各类投资企业,应及时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撤并或退股。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严重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受赠股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