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辽宁省《关于规范高校校办产业管理体制全面推进校办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建筑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投资的全资、控股公司。学校直接投资尚未实施改制的其他全资或控股企业(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管理企业除外),授权资产公司依照本办法管理。以上企业统称为校办企业。
第三条 校办企业应以学校学科专业为依托,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发展方向,以有利于学校人才培养和科研发展为目标,以稳健、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坚持与国家校办产业政策和学校发展规划相一致,整合资源、创新体制、完善制度,不断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学校发展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设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经资委”),作为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领导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经资委下设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经资办”),与资产公司合署办公,负责落实经资委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经资委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主任由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校办产业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校办产业、资产、后勤、财务、科技等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经资委委员由党政办、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人力资源处、审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后勤集团的负责人以及资产公司党政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我校校办产业逐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学校—资产公司—资产公司投资企业”的经营性资产管理架构,规范学校的投资行为和校办企业管理,建立、健全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避学校直接参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第七条 学校将所持有的对校办企业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有关规定无偿划转至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统一管理。根据需要,学校可将其他经营性资产授权资产公司代为管理。资产公司承担上述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八条 资产公司是代表学校对外投资兴办企业、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唯一主体,学校各学院、部、处、室等各类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九条 经资委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办产业战略发展规划;
(二)审议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审定校办一级企业章程及章程的修改;
(四)审议校办一、二级企业负责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任免方案,按相关程序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审议校办一、二级企业领导班子(或董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校办一、二级企业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对外投资,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或者改制等重大事项;
(七)审定校办一、二级企业的年度(或负责人聘期)经营发展与经济效益指标,审定校办企业负责人经营目标责任书,组建企业绩效考核组并实施考核,考核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八)部署校办一、二级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或校办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审计工作;
(九)根据学校党委要求,负责落实校办一、二级企业履行党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其它按学校决策程序应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由经资委形成初步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十条 资产公司(经资办)是学校对校办企业实施管理和服务的执行部门,其职权为:
(一)组织拟定校办产业战略发展规划,报经资委审议;
(二)拟定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报经资委审议;
(三)审核校办一级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报经资委审议;
(四)按学校有关校办企业负责人任免规定,组织实施校办一、二级企业负责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任免的相关工作,有关方案或执行情况报经资委审议;
(五)审核校办一、二级企业领导班子(或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事项,报经资委审议;
(六)对校办一、二级企业的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对外投资,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或者改制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形成初步意见报经资委审议;
(七)审核校办企业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企业改制、国有资产划转、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事项,按有关权限规定上报经资委、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
(八)拟定校办一、二级企业的年度(或负责人聘期)经营发展与经济效益指标,拟定校办企业负责人经营目标责任书,报经资委审议;
(九)协助开展校办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和校办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审计;
(十)向经资委报告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负责学校或经资委决定的监督落实工作;
(十二)经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设立、合并、注销与变更管理
第十一条 按上级文件规定,一般情况下学校不再新设立校办企业。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确需新设立校办企业,应当由发起人向资产公司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公司组建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资产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后,报经资委,按学校议事规则审定,并报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新办校办企业除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创办宗旨、经营范围和发展目标;
(二)有符合行业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三)企业主要业务与学校学科及专业紧密结合;
(四)对学校发展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 设立的校办企业应具有自主经营与持续发展能力,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校办企业,学校或资产公司有权责令其注销或合并:
(一)管理不善,连续三年以上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因其他原因确实难以续办的;
(二)经营活动对学校整体发展不利,对教学、科研工作有干扰的;
(三)按国家或上级部门规定应停办或合并的;
(四)因破产或其他原因申请停办的;
(五)出现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或合并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校办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或合并时,应提交申请报告,并逐级上报资产公司、经资委及学校,并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撤销或申请合并的原因;
(二)企业现有人员状况及安置方案;
(三)企业现有资产状况(包括债权债务情况);
(四)企业现有经营状况(合同执行情况、有无经济纠纷);
(五)其他应说明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校办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合并程序如下:
(一)由校办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二)经资产公司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报资产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经资产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资委,按学校议事规则审定;
(四)经资委或学校审议通过后,由出资人下发文件;
(五)依法成立清算组实施清算工作,并办理税务、工商等注销或合并等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校办企业办理名称、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变更:对于资产公司投资兴办的企业,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讨论决定,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办理。对于学校直接投资的一级企业,应按第十七条(一)~(四)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人事与薪酬管理
第十九条 校办企业中学校编制人员的人事管理由所在企业负责,资产公司配合学校人力资源处,对校办企业中学校编制人员的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等事项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校办企业中学校编制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按照学校《科研机构、科研平台及校办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等相关规定执行。校办企业正职原则上应是学校编制职工,经学校批准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校办企业正职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提名企业副职人选,报资产公司按相应程序审批后予以聘任。校办企业正职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免内部机构负责人(如有学校委派会计,除外)。
第二十二条 校办企业自主招聘的合同制人员,由企业依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实施管理,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取得薪酬。
第二十三条 在校办企业工作的学校编制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其学校编制身份不变,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取得薪酬,退休按照学校相应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校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符合高校企业发展特点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五条 校办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区以及企业实际,制定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校办企业应不断提高发展质量,提高盈利能力,努力实现学校编制职工与企业聘用合同制职工同工同酬。
第二十六条 校办企业的员工工资总额须与企业发展建设情况、实现的经济效益、上交利润和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挂钩。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实现资源整合,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我校校办产业财务工作实行集中管理。经学校经资委批准,可选择部分企业试点财务自管,资产公司需做好指导与监管工作。校办企业应依照《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账目,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和分析,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校办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
第二十九条 资产公司有权向财务自管校办企业委派财会人员,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三十条 资产公司需加强对企业财会人员的管理、培训及考核工作,建立一支符合校办产业发展需求的财务人员队伍。
第三十一条 财务自管校办企业须按照学校及资产公司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月报表及年度财务报告。资产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集中管理的企业负责人报送财务月报表及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经资委可根据企业发展运行情况,委托资产公司监事会(或学校审计处)对校办企业开展财务审计。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资产公司应当及时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企业应认真整改,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 实行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状况、经济责任情况作出评价。
第三十四条 校办企业要认真执行学校关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校办企业不得为非我校校办企业提供借款或担保。校办企业向银行贷款或校办企业间的借款或担保须根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有权决策的机构批准方可实施。
第七章 其它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校办企业应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校办企业要按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企业信息档案管理工作。企业信息档案包括:
(一)企业管理档案:企业申请设立、注册、变更、重组、联营、注销文件以及经营合同、协议书等;
(二)企业人事管理档案:干部任免、聘任,在编职工上岗、离岗,外聘人员的聘任、解聘和临时用工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等文件;
(三)企业财务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财务报告等。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校办企业及其负责人实行年度或聘期经营状况考核,考核工作由经资委领导,并成立考核小组,资产公司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产公司与企业签定经营目标责任书,主要应包括以下考核指标:
(一)企业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标;
(二)企业管理与发展能力建设指标;
(三)企业年度经营收入、净利润和上交利润等经济指标;
(四)企业对学校和社会发展贡献指标。包括支持学校发展的各项费用和实物,无偿开展的服务,项目或服务获奖情况,对教学、科研工作的贡献,以及对提高学校社会影响力的贡献等;
(五)其他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经营目标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超额完成利润等重要指标的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者给予奖励,具体通过经营目标责任书约定或报经资委研究确定。
第四十条 对校办企业的考核结果,是实施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以及落实薪酬待遇等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校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公司负责拟定与修订,报经资委讨论、学校批准后颁布实施,由经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