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沈阳建筑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沈阳建筑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校办产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沈阳建筑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配备及有效使用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资产公司负责校办企业固定资产的统一监管;各企业负责本企业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财务部(或企业会计)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账务管理。
第五条 资产公司负责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企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权限规定对所属企业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等进行审批。
企业对固定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应按年度编制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各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领用人、责任人制度,并设专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企业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新增固定资产的采购与验收、登记固定资产的使用与变更、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以及按规定办理盘盈、盘亏、报废审批手续等工作。
资产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固定资产财务账的管理,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进行财务处理,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管理,配合企业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审核固定资产报废计划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定义
第六条 企业固定资产按国家标准可分为十类,分别是: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文艺体育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图书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第七条 本规定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指产权属于企业,用于企业生产、提供劳务、经营管理或出租,一般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基本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不变的各类资产。不论其取得渠道(购置、自制或受赠等),均须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单位价值未达到以上规定标准的,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物资,根据管理需要,也要归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八条 各企业一般应于每年11月份前根据下年度生产、经营需要研究制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以便对大宗资金使用做出安排。
第九条 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见附表一)。购置固定资产,单价不超过5万元或批量总价不超过10万元的,由企业自行审批;单价在5万元或批量总价在10万元以上的,经企业审核后,报资产公司审批;对于汽车、房屋等特殊资产,均需报资产公司审批,必要时还需报资产公司董事会审议。按以上权限审批后,方可进行购置。如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则需按相应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前应充分进行询价,经货比三家后,选择质优价廉的商家购买。对于单价不超过2万元的资产采购,询价过程一般不少于2人参加;对于单价在2万元以上或批量总价在10万元以内的资产采购,询价过程不少于3人参加;对于批量总价10万元以上的资产采购,一般应采取公开方式招标采购。询价过程应做出书面记录(见附表二)。
第十一条 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采购应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需安装调试的设备应在安装调试完成、试运行正常后,再办理全额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要严格按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见附表三),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登记与报账
第十三条 各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时,应填制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登记卡(见附表四),相关人员应在登记卡上签字。卡片一式三份,一份在资产公司留底,一份交购置企业资产管理员留存,一份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购置企业应将审批后的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发票、资产登记卡片、合同、采购记录等作为原始凭证一并交给财务部门进行报账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以取得时所支付的实际成本作为原价入账。
第十六条 根据使用年限,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计提折旧年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残值率保留5% 。
第十七条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管是否还在继续使用,一律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未提足的折旧不再计提。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企业依照规定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产权注销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形式。
(一)无偿调出,是指有投资关系的企业间以无偿转让形式,变更固定资产的所有权。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形式变更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并收回相应处置资产的残值收入。
(三)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确定已不能继续使用或维护成本过高已无继续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进行资产所有权和财务账目核销的一种处置形式。
(四)报损,是指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按有关规定进行所有权注销的处置形式。
(五)其他处置——投资或捐赠。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捐赠的,应按照投资管理或捐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固定资产处置权限与程序:
(一)处置固定资产的单价原值在5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值在10万(含1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自行审批实施;
(二)处置固定资产的单价原值在5万(含5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在10万(含10万)元以上的,经企业报资产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处置固定资产应先填报处置申请表(见附表五),并按上述规定权限逐级审批。
(四)企业应妥善保管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及时对固定资产账、财务账做出调整。
(五)对于在学校固定资产账登记的固定资产,处置程序按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发生固定资产非正常毁损的,应做出情况说明,列明原因或责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进行固定资产账、财务账调整。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固定资产丢失的,保管责任人应提出书面报告,列明丢失固定资产的名称、原值、净值、购置时间、已使用年限等,并说明丢失的原因。企业应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调查,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置意见,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报资产公司。资产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必要时指派人员对丢失资产进行核实和认定)提出意见,同意报损的,由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丢失资产原值超过1万元或净值超过3000元的,应报警处理。属于管理责任的,由责任人按以下标准赔偿:
(一)已提足折旧的,根据资产公司人员核实和认定的结果,按不低于丢失固定资产净残值标准赔偿。
(二)未提足折旧的,根据资产公司人员核实和认定的结果,按不低于丢失固定资产净值标准赔偿。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时,由企业相关负责人、固定资产管理员等不少于3人组成资产处置小组,并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对于房屋、汽车等特殊资产,或者估价超过5万元的资产,应向资产公司报批。该类资产的出售,应依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一般采取公开方式实施,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价作为出售的价格依据。
(二)其它资产的出售,由企业资产处置小组提出处置意见、企业自行审批后实施。
第七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清查是指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本企业实际使用和占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查,并与固定资产账进行账物核对,确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为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各企业财务部门和企业资产管理部门(或固定资产管理员)应积极配合,每年末进行一次常规性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有无账外资产,保证账物相符。除常规性的固定资产清查外,下面几种情况下应进行固定资产的专项清查。
(一)管理企业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员发生工作调动。
(二)固定资产发生重大的非正常性损失。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
第二十五条 针对清查出的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做出情况说明,列明原因或责任,编制固定资产清查清册(见附表六),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由财务部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资产公司对各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情况、使用和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违规保管、使用造成固定资产损失以及未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等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在固定资产管理和处置中弄虚作假、串通舞弊、假公济私和严重失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如有特殊情况,可针对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补充规定,并报资产公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