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建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校办企业负责人工资管理,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沈阳建筑大学校办产业管理暂行办法》《沈阳建筑大学校办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建筑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出资设立以及学校授权资产公司管理的全资、控股且已推行全成本核算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负责人。
第三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是企业负责人工资管理事项的领导机构。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工资采取企业绩效工资制,其构成及发放办法如下:
(一)基础工资
基础工资是企业负责人实施企业管理,实现企业有序平稳发展情况下的基本收入,结合当前我校管理体制情况,学校编制的企业负责人按其在学校的档案工资确定基础工资,企业编制的负责人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其基础工资,按月发放。
(二)基础绩效工资
基础绩效工资是企业负责人在完成年度国有资产保值任务情况下发放的岗位薪酬,其发放标准核定工作由资产公司负责,于经营期(或年度)初进行。正职按企业经营目标责任书约定的年经营收入额度依照以下标准核定,副职标准将结合企业年度发展建设任务、有关人员工作分工等综合情况取正职标准一定系数核定。企业可按不超过核定标准的80%按月向负责人预发,费用计入企业当年经营成本。
国有资产保值任务完成情况由资产公司在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明确。如企业完成任务,则补发剩余20%部分;如企业未完成任务,则视实际资产保值率情况核发。正职发放标准核定依据如下:
200万元以下的,一般每月不超过2000元,
200~500万元的,一般每月2000~3000元,
500~1000万元的,一般每月3000~4000元,
1000~2000万元的,一般每月4000~5000元,
2000~4000万元的,一般每月5000~6000元,
4000~8000万元的,一般每月6000~7000元,
8000~15000万元的,一般每月7000~8000元。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是企业实现资产保值后,按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情况(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规定确认)对负责人实行的奖励性工资,其额度与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按以下办法执行。
1.绩效工资实行总额控制,其确定办法为:
评价为优秀的企业,可按不超过企业净利润的20%确定;
评价为合格的企业,可按不超过企业净利润的18%确定;
评价为基本合格的企业,可按不超过企业净利润的15%确定;
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不发放负责人绩效工资。
2.绩效工资总额为奖励企业全体班子成员的限制额度,由资产公司董事会根据全部负责人工作开展及个人年终考核结果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
3.企业在完成经营目标责任书规定额度的上交学校利润后方可发放负责人绩效工资。
(四)特别贡献奖
对于年度或聘期为学校或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负责人,经企业申报,资产公司研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可发放企业负责人特别贡献奖。
第五条 企业也可根据自身发展建设情况,自行研究制定副职人员工资发放办法,报资产公司
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 学校编制的企业负责人,其工资通过学校发放,基础工资之外部分,可在工资中列临时项发放,不计入社保统筹基数。
第七条 各企业应结合负责人岗位工作实际情况,制定负责人交通、通讯等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津补贴办法,报资产公司审定后实施。企业配有专车的负责人,不得领取交通补贴。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资产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或报学校经资委、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