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沈阳建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学校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沈阳建筑大学校办产
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建筑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所属全资与控股企业以及学校授权资产公司管理的学校所属全资与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是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资产公司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开展企业经济数据核算及有关工作成果的初审。
第四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主要围绕企业与资产公司签订的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考核有关指标完成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聘期考核主要结合聘期目标,综合企业负责人聘期内各年度指标完成情况等因素开展,与企业负责人聘期最后
一年的年度考核同时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考核结果是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薪酬待遇(绩效工资)兑现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分类
第六条 考虑到校办企业发展状况、功能定位以及对学校建设发展发挥作用的差异,采取分类考核方式,分两类进行考核。
一类是发展时间较长、具有较好的建设基础,企业承担全部人员费用及各种资源占用费用的企业,称为A类企业。
一类是发展时间较短、建设不完善或承担一定的教学与学科建设任务的企业或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的平台类企业,称为B类企业。
经资委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并结合企业负责人意见,确定A、B类企业的划分。
第三章 考核指标设定
第七条 企业经营考核指标的确定,应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相补充、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的原则。
第八条 考核指标的确定:
(一)聘期指标。由资产公司结合企业近三年经营建设情况以及市场预期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经资委确定。
(二)年度指标。资产公司结合聘期目标,与企业负责人协商确定年度经济及各项建设考核指标,在每年4月末前,由资产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后,签订企业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九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一级指标分为四个方面,即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发展能力建设、对学校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经济效益,考核采取分项计分法实施,具体核分办法见附件。
第十条 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一级指标,考核权重占10%,包括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两个二级指标。
第十一条 发展建设考核一级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管理水平、生产服务能力、队伍建设、研发投入、固定资产投入、市场开拓、安全生产等二级指标。年初由企业根据总体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拟定,报资产公司审核后,报经资委确认。A类、B类企业本项一级指标考核
权重分别占20%、30%。根据经营目标责任书核定的二级考核指标数平均分配分数。
第十二条 对学校和社会发展的贡献考核一级指标,主要包括产学研结合、服务学校建设、服务师生、企业获奖、项目(产品)影响力、对外合作等方面二级指标。A类、B类企业本项一级指标考核权重占10%、30%。根据经营目标责任书核定的二级考核指标数平均分配分
数。
第十三条 经济效益考核一级指标,包括资源与服务费用交纳、经营收入、净利润、上交利润四项二级指标。本项一级指标,A类企业考核权重占60%,四项二级指标各占15%;B类企业考核权重占30%,可不设上交利润指标,其它三项二级指标权重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
定。考核时,按企业实际完成情况与预定指标的比例,确定考核得分。
企业净利润的核算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会计报表净利润;
(二)当年承担学校项目服务应结算额(此类项目一般应据实正常结算,特殊情况不结算的,需经学校相关程序认定);
(三)企业为学校做出的其他贡献(由资产公司与学校有关部门认定);
(四)减除当年教师或团队暂存企业资金的新增额度;
(五)企业应对当年应收账款的净增额作出说明;
(六)对于实收资本不足的B类企业,年终会计核算时若利润较高,可通过返还资源占用费、事业编人员工资等方式摊销,再通过补充企业实收资本方式返还企业,相应金额计入企业当年利润数据。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年度经营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与规定组织实施。
(一)次年1月中旬,企业根据财务决算报表,结合建设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撰写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按经营目标责任书规定指标,说明各指标实际完成情况,A、B类企业分别汇总填报《企业完成指标汇总表》(见附件1、2),报资产公司核定。
(二)经资委根据企业经营目标责任书、年度工作报告、资产公司核定的《企业完成指标汇总表》以及《A、B类企业绩效考核评分表》(见附件3、4、5),对企业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意见。考核意见应包括企业的考核等次以及负责人的年度绩效工资等事项。
(三)企业经营期间遇政策性调整或发生不可抗力事项,对考核结果造成影响的,由企业书面向资产公司提出,报经资委核准后,在考核时予以考虑。
(四)企业业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五)企业负责人的考核结果需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对于A类企业,考核年度末未全额返还学校事业编人员费用或各种资源占用费用,企业及负责人考核一般不予评优,应暂缓发放或部分发放负责人绩效工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经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