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建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校办企业工资管理,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及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建筑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出资设立以及学校授权资产公司管理的学校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指公司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所称员工,指除企业负责人外、在企业工作的学校编制以及企业聘用的劳动合同制、劳务合同制人员;所称工资,指按照相关法规和有关规定,由企业支付给企业负责人或员工的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补贴、加班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全部劳动所得。
第四条 对实行全成本核算的A类企业(见附注),其负责人及员工工资均由企业承担。对于企业中的学校编制人员,其工资标准可由企业根据有关办法确定,并报人力资源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明细,社保缴费基数仍按相关人员校内档案工资标准核定。上述人员工资通过学校发放,由企业全额返还学校。
第五条 对于B类企业(见附注),其学校编制人员工资及有关待遇一般执行学校标准,由学校承担并发放,其他人员工资由企业承担并发放。
第六条 对兼职承担企业工作的学校编制人员,当其按学校相关岗位规定、完成相应岗位的教学或科研等工作量时,其工资由学校按校内相关标准发放。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工资管理办法由资产公司负责制定,企业员工工资管理办法由各企业制定。
第八条 制定工资管理办法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确定原则。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国家、省、市的相关薪酬政策,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要兼顾风险、岗位责任、工作成果、企业经营业绩等因素。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要体现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兼顾学校、企业、员工三者利益,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职工平均薪酬水平相结合,企业薪酬水平增幅与企业效益增幅相统一,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推进企业负责人与员工收入计算办法的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要逐步打破企业中事业编与企业编人员的身份差异,努力实现同工同酬。
(五)坚持科学化原则。要结合企业发展状况合理控制企业薪酬总额,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
第九条 全面实行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资产公司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的企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
对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的企业,经资产公司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
第十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报资产公司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
第十三条 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根据所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工资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一般采取企业绩效工资制。由资产公司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经资产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经资委或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施行。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工资标准要与其年度或聘期经营指标相结合。一般应由基础工资、基础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特别贡献奖等构成。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基础工资、基础绩效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一般在年度考核后核发,
特别贡献奖一般在年度或聘期考核后核发。
第四章 企业员工工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可根据发展建设情况,实行员工岗位绩效工资、特殊人才协议工资等多种工资体系。
第十八条 企业应按照管理、专业技术、辅助等岗位形式分类设置员工岗位,并确定岗位职责与考核办法,按岗位设定相应工资标准。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能增能减。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结合企业实际,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
第二十条 企业在制定员工工资标准时,主要应结合员工的岗位工作量、职称、学历、工龄、劳动成果优劣、年度考核情况、部门或企业效益等相关因素,充分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员工的工作性质、本地区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员工工资管理相关办法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资产公司、各企业应结合社会及企业发展状况,不断修订完善企业负责人以及员工工资管理相关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经学校审定后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