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等相关规定,为规范沈阳建筑大学校办企业增值税发票使用和管理行为,结合各企业经济业务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建筑大学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以及沈阳建筑大学资产经营公司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
第一章 领购与开具
第一条 企业应指定专门发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发票的领购、填开、待报销发票的真伪验证、发票的抵扣勾选、电子发票的保管与审核等相关事宜。
第二条 领购增值税发票入库保管时应仔细核对所购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种类、数量。发票保管要有安全措施,要做到防潮、防火、防盗,禁止与发票无关的人员接触发票。
第三条 空白增值税发票和发票专用章应指定专人保管。空白发票应按月进行清理盘点,填写发票盘点表(见附件1),年末统一将盘点表装订归档。
第四条 已经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和登记簿(见附件2)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发票存根联应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合格后方可销毁,不得擅自损毁。
第五条 禁止将企业领购的增值税发票提供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
第六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应据实按需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应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如需向客户开具专票的,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自行开具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七条 应按照专票开具范围据实开具,以下情况不得开具专票:
(一)不得向个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
(二)销售免税货物或提供免税应税劳务、服务不得开具专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企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不得开具专票;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可开具专票;
(四)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票。
第八条 企业应建立发票复核机制,指定专门发票复核人员审核发票相关业务内容,核实发票填开内容的规范性和验证发票真伪等,并完成以下内容的审核:
(一)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二)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三)开具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特殊业务安排除外);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五)全部联次一次填开,各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六)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九条 禁止虚构经济业务,向未发生实际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 禁止虚开或套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一条 专票的作废与红冲
(一)专票的作废
若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或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按即时作废处理。作废发票应同时满足以下三点:
1. 尚未交付购买方或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
2. 本企业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专用发票作废的,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加盖作废章,注明作废字样,发票管理人员应及时将作废发票装订成册,统一归档留存。电子发票开具有误的,一律按红冲处理。
(二)专票的红字发票
若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况,且不满足本条(一)所述的作废条件,客户要求开具红字发票的,公司发票管理人员应根据核对一致的待红冲发票与客户提供的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信息表》,信息一致后在增值税开票系统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发票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收回的发票及红字发票存根装订成册,统一归档留存,同时其他需由客户提供的支持性文档也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索要和留存。
第二章 取得与报销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企业发生以下业务时应向供应商获取专票,具体详见附件3。
第十三条 业务金额大于1万元的经济事项原则上应取得专票,否则原则上不应报销。特殊事项,需经企业法人代表审批。
第十四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获取虚假专票。业务部门负责人在对发票相关业务内容的真实性和金额的合理性审核无误后,方可批准报销。
第十五条 取得的专票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发票字迹清晰,没有压线、错格;
(二)加盖的发票专用章清晰且只加盖一个发票专用章;
(三)需同时提供发票联和抵扣联;
(四)汇总开具的专票,须同时取得供应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五)购货单位信息栏和销货单位信息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正确。
第十六条 各企业相关责任人预先对专票抵扣联进行初审,在初审无误后及时交给本单位发票管理人员对发票进行认证,认证不成功的发票应退回业务部门要求出票方重新开具。
第十七条 各企业应基于下述要求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专票管理制度:
(一)应在收到专票抵扣凭证的第一时间发起报销流程;
(二)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提交报销单,获取的专票必须按照专票要求进行认证后报销,并将抵扣联和勾选清单报送至财务部门留存;
(三)超过增值税扣税凭证(发票)开具日期90天的原则上不允许发起报销,确实需发起报销的,应至少经过公司财务分管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审批;
(四) 增值税扣税凭证一般不应跨年度报销,如遇特殊情况,应通过企业研究后形成说明方可报销。
第十八条 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名称中有“普通发票”字样,含卷式、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票”)必须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各主体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取得的原始凭证名称中含“通用机打发票”、“xxxx公司发票”的冠名发票、定额发票、出租车发票(非网约车平台开具的发票)、火车票、飞机票,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十九条 取得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应以其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且需将pdf或ofd格式的发票电子版文件提交给企业发票管理员,经发票管理员审核查验无误、确保未重复报销、且在纸质版上加盖发票管理员签名章后方可报销。
发票管理员应建立电子发票台账,并做好电子发票档案存档、归档工作,有关要求见附件4。
第二十条 公司采购货物、服务或购买不动产,获取增值税发票后发生退回、销售折让、销售折扣时,如涉及专票的,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如需退回全部增值税发票,发票开具发生在当月、未报销、未抵扣认证且公司未支付款项的(或已预支款项,供应商当月退回相关款项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经办人员可申请将专票退回供应商,同时应做好发票交接登记。
(二)不符合退回专票条件的,需要红冲的,经办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税务管理人员及财务部记账人员(已报销入账),并报送采购详单及发票信息,申请发票红冲,由税务管理岗位核查发票认证抵扣情况,填开《开具红色专票信息表》,并将信息表交与经办人,配合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及下属机构已申请设立工会、党组织、慈善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工会、党组织或慈善基金会应以其自身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接收增值税普通发票(非企业组织可以不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杜绝混用和职责不清带来的税务风险。
第二十二条 各纳税主体应指定专人保管专票抵扣联,保管人员应根据进项税明细清单妥善保管进项税抵扣凭证。
第三章 遗失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领购的空白专票、普票丢失后,应及时核对丢失发票信息,并进行登记存档(详见附件5)。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已开具或已取得的专票的记账联、发票联或抵扣联丢失的,应取得专用发票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单位或个人签章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第二十五条 企业已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的,企业应及时进行登记并对丢失发票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将登记信息表存档。在取得专用发票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由原件保存单位开票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签章后,可凭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和记账联复印件到企业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发票责任人在发票的领购、使用、作废、传递、保管、缴销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的,应按国家有关增值税发票管理法律法规及各企业的相关制度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因凭证丢失且未能重新获取扣税凭证造成无法抵扣进项的,企业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于采取虚假手段获取发票,并在企业报销,被税务机关查证处罚的,企业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经营总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