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建筑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的议事、决策程序,确保经资委决策科学、民主、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经资委是学校按照“产权清晰、 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设立,代表学校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的机构。
第三条 经资委下设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资办”),设在学校资产经营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经资办是落实经资委各项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发展方针政策和决定的办事机构,具体执行对学校独资或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经资委的主要工作职责:
1.审议校办产业战略发展规划;
2.审议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审定校办一级企业章程及章程的修改;
4.审议校办一、二级企业负责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任免方案,按相关程序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5.审议校办一、二级企业领导班子或董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校办一、二级企业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对外投资,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或者改制等重大事项;
7.审定校办一、二级企业的年度或负责人聘期经营发展与经济效益指标,审定校办企业负责人经营目标责任书,组建企业绩效考核组并实施考核,考核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8.部署校办一、二级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或校办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审计工作;
9.根据学校党委要求,负责落实校办一、二级企业履行党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10.其它按学校决策程序应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由经资委形成初步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条 经资办的主要工作职责:
1.组织拟定校办产业战略发展规划,报经资委审议;
2.拟定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报经资委审议;
3.审核校办一级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报经资委审议;
4.按学校有关校办企业负责人任免规定,组织实施校办一、二级企业负责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任免的相关工作,有关方案或执行情况报经资委审议;
5.审核校办一、二级企业领导班子或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事项,报经资委审议;
6.对校办一、二级企业的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对外投资,发行债券,解
散、申请破产或者改制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形成初步意见报经资委审议;
7.审核校办企业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企业改制、国有资产划转、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事项,按有关权限规定上报经资委、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
8.拟定校办一、二级企业的年度或负责人聘期经营发展与经济效益指标,拟定校办企业负责人经营目标责任书,报经资委审议;
9.协助开展校办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和校办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审计;
10.向经资委报告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其他重大事项;
11.负责学校或经资委决定的监督落实工作;
12.经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审定
第六条 发生需由经资委决策的事项时,由申请单位向经资办提出审议申请,申请内容包含请示事项名称、事项概况、实施方案、决策依据等内容。
第七条 经资办对拟提交经资委审议的事项形成书面报告,报请经资委主任审定,确定经资委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形式。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八条 经资委会议采取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形式。定期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九条 遇紧急事项,可由经资委主任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经资委会议由经资办负责组织,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将会议议题材料送达经资委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召开经资委会议,与会委员需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事先向经资委主任请假并告知经资办。
第十二条 若议题内容有可能影响参会委员表决的客观、公正性时,有关委员应予以回避。需其他人员列席经资委会议的,由经资委主任确定。列席人员只对委员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不参加会议表决。
第五章 会议决策
第十三条 经资委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经资委委员在会议讨论中应充分发表意见,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并形成统一的决定。
第十五条 对需要表决的事项,通过票数需达到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临时会议,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待各位委员反馈意见后,由经资办汇总意见进行书面会签。
第十七条 经资办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经资委主任审核签发。
第十八条 经资委委员及参会人员对会议涉及的应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经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