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设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校办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及《沈阳建筑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结合校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建筑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校办企业)。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或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及经理 ,企业其他负责人包括董事会中除董事长外的其他董事,副经理及监事会成员。
第四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资产公司党总支全面领导资产公司所属校办企业负责人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校办企业负责人管理制度;
(二)审批校办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考核评价、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
(三)监督校办企业负责人履职行为,统筹推进廉洁风险防控。
第六条 资产公司党政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包括:
(一)拟定校办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方案;
(二)组织开展考核评价与日常监督;
(三)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薪酬管理及退出机制。
第七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战略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经营管理:完成资产公司下达的经营指标(如营业收入、利润、资产保值增值率);
(三)风险管理:防范重大经营风险,确保合规经营;
(四)队伍建设:加强人才梯队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责任制;
(五)社会责任:维护职工权益,服务学校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
1.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 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职业素养
1. 具备国有企业家精神,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掌握建筑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趋势;
2. 具有较强的治企兴企能力,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决策判断力、风险防控力突出。
(三)作风形象
1. 坚持民主管理,团结协作,廉洁从业;
2.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群众认可度高。
第九条 任职资格
(一)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校办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由资产公司提出具体条件,原则上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5年以上企业管理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校办企业其它负责人任职资格,由相关企业提出具体条件,原则上应具备3年以上企业部门负责人经历。
(三)特别优秀或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需经资产公司党总支专题研究批准。
(四)校办企业负责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四章 职数和任期
第十条 职数
各校办企业设主要负责人职数1-2名(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及经理),具体职务名称应根据企业章程和治理结构确定;其他负责人职数由相关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报资产公司审批。企业负责人总数及比例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聘期
(一)校办企业负责人每届任期原则上为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任期内调整:
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 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3. 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
4. 因不服从管理、受处分或处罚需调整职务或免职的;
5. 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当对学校造成负面影响等特殊情况。
(二)任期内调整职务的,聘期内任职满2年及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不足2年的,仅计算任职年限,不计入任期。
(三)任职起始日期以资产公司发文时间为准。
(四)因改制重组、隶属关系变更或职务名称套改的,不影响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第五章 选拔聘任
第十二条 选聘方式
选拔聘任可采用竞聘上岗、内部推荐、公开招聘等三种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选聘程序
按照先进行校办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职务选任,然后进行其他负责人领导职务选任的顺序,自上而下依次组织进行。
竞聘上岗:面向校内发布岗位招聘公告。履行资格审查、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会议研究等相关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内部推荐:根据企业需求和干部梯队建设需要,由资产公司党总支研究提名或审议通过校办企业负责人考察人选。履行组织考察、会议研究等相关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公开招聘: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评审委员会由资产公司领导班子和部门负责人担任。履行组织考察、会议研究等相关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一)校办企业主要负责人选聘程序
资产公司全资及控股校办企业主要负责人、参股校办企业中由资产公司委派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岗位选聘工作由资产公司全面负责组织实施。
1. 动议与方案制定
资产公司党政办公室综合各方建议,拟定选拔聘任方案,明确选聘方式、任职条件、程序等,经资产公司党总支审议通过后实施。
2. 民主推荐
如采用公开招聘方式,须经过民主推荐程序。具体形式包括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
会议无记名民主推荐(书面推荐)。由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公室及部门全体人员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参会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个别谈话民主推荐(口头推荐)。由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及党政办公室主任参与。参加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3.组织考察
根据选聘方式不同或结合前期工作情况,由资产经营总公司党总支会议研究确定组织考察对象。资产公司成立考察组,通过会议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综合考察人选。参会人员和谈话人员范围参照民主推荐环节对应的要求。
考察对象需满足民主推荐支持率≥30%,且近三年无“不称职”考核记录。
考察应当依据选拔聘任条件和岗位要求,重点考察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担当精神、工作作风、能力业绩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考察应当征求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人事部门、纪检部门的意见,重点考察廉政从业、师德师风、信访举报等方面情况,防止“带病提拔”。
考察组成员应不少于2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纪律。考察后形成书面材料,由组长及成员签名后存档。
4.讨论决定
资产公司党总支会议审议后,形成聘任建议。履行学校规定的相应报备程序后,形成聘任决议。
5.公示及行文
实行任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资产公司下发任命文件。
(二)校办企业其他负责人岗位选聘程序
参照主要负责人程序执行,由相关企业成立专项工作组组织实施,材料报资产公司备案和审批,履行任命手续。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新提任负责人实行1年试岗期制度。试岗期满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并计入任职年限;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考核原则
(一)分类考核:按校办企业经营类别(设计类、管理类、服务类)差异化设置指标;
(二)目标管理: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定量与定性结合考核;
(三)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与岗位聘用、绩效薪酬直接挂钩。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
(一)经营业绩:校办企业的经营收入、净利润、资产保值增值率等;
(二)政治建设:校办企业党建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三)综合能力:校办企业的战略规划、团队建设、风险防控、校企合作成效、社会贡献度等。
第十七条 考核程序
1. 年度自评:提交述职报告及佐证材料;
2. 综合考评:财务审计、民主测评、现场核查;
3. 结果反馈: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公示后发文通报。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干部培养使用及奖惩的核心依据。具体实施细则详见《沈阳建筑大学校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七章 薪酬福利
第十九条 薪酬构成
校办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组成,具体标准按《沈阳建筑大学校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应依法履职、廉洁从业,自觉接受监督。党员领导人员需严格执行党章党规党纪。
第二十一条 监督措施
(一)落实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
(二)实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三)加强因公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容错纠错机制
对改革创新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失误予以免责或从轻处理:
(一)以推动企业发展,履行经济、政治、社会责任为目标;
(二)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规;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四)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
第二十三条 违规违纪处理
违反党规党纪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依规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退出情形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任职年龄界限;
(二)聘期届满未续聘;
(三)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职超过1年;
(四)自愿辞职并经批准;
(五)经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情形(如失职渎职、考核不称职等),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退出程序
(一)调查核实:成立专项工作组查清事实;
(二)组织决定:经资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资产公司党总支审批;
(三)离任审计:主要负责人离任必审,其他负责人视情况抽查;
(四)文件批复:下发免职文件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资产公司党总支指沈阳建筑大学资产经营总公司党总支,资产公司党政办公室指沈阳建筑大学资产经营总公司党政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公布施行后,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和学校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